017年12月底,吴某通过互联网购得“嗅探”设备,利用“嗅探”设备获取被害人信息资料,将被害人支付宝内资金转走。
具体操作为:吴某利用“嗅探”设备,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通过“某数据”平台,向该电话号码发送验证码,然后利用“嗅探”设备拦截验证码。吴某采用“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各网络平台,获取被害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支付宝账号。吴某登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后,将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在游戏平台充值或者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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