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五年前经老乡张某介绍来北京市某健身会所工作,在职期间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该健身会所日常工作中皆称花名,不用真实姓名。疫情发生后,某健身会所按照北京市防疫规定暂停营业,会所主管在停业期间突然以电话方式告知吴某终止劳动关系。
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被申请人某健身会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加班费等15万余元。劳动仲裁庭认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吴某全部仲裁请求。吴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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