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均是餐饮公司,双方都在某外卖平台上开设了外卖订餐业务。某日,A公司发现,B公司在该外卖平台手机客户端的网店中冒用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刘永江律师咨询如何维权。
刘永江律师查看证据并分析判断,认为B公司存在擅自使用A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外卖平台应当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聘请刘永江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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