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关系,丙是甲、乙二人之子。丙与丁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6年8月8日,丙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房总价款1171826元,首付款59万元,其余部分向银行按揭贷款。当日,甲将首付款银行转账至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向丙出具首付款59万元发票。2006年9月30日,丙与某银行签订《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以案涉房抵押向银行贷款581826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9月30日起至2036年。该合同抵押共有人处丁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