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QH省虫草加工、销售企业A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QH省D市)像通常的被告一样持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笔者处咨询并办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宜,从起诉状、开庭传票记载内容可以反映出:
1.A公司从C(个人,从业多年的虫草收购商)手中采购了总价值1000万元的虫草(双方为口头合同没有签署书面购销协议),C已完成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交付义务,A仅支付部分货款(600万元),拖欠货款400万元,双方对拖欠货款形成了书面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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