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北京中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8年被派遣到北京新某公司(用工单位)从事该公司业务部的相关工作,2019年因北京新某公司自身原因,公司经营出现状况,进行经济性裁员,周某便被退回,后北京中某公司以周某被退回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21-08-04
480
2021-08-04
314
2021-08-04
319
2021-08-04
249
2021-08-04
499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