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1、甲某2、甲某3、甲某4(以下简称为甲方)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均系北京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东。
2016年7月5日,甲方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一、A公司在完成甲方持有的股权收购之后,B公司将继续正常经营。二、甲方将B公司共计1000万股份以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A公司支付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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