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专业案例
诗文展示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
13522581766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律所介绍
团队介绍
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专业案例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诗文展示
诗文赏析
开国元勋英模颂
抗日殉民族魂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电话
咨询热线:
13522581766
QQ
在线沟通:
微信
扫一扫关注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专业案例
全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案件
特刊
上班时间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其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6时。根据公司规定,每日6时30分召开班前会议,对职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安排当天具体工作,6时20分许对到岗工人进行点名。公司的打卡记录显示,张某在2024年6月1日至6月7日期间的上班打卡时间均在6时2分至6时8分之间(6时前无法进行上班打卡)。
2024年6月8日,张某如常驾车前往公司上班。根据监控显示,张某于5时57分许到达公司停车场,停车后车辆一直未熄火、车灯未关闭,且张某一直未下车。当天21时许,张某被发现在车内死亡。医院急救病历显示,张某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已死亡,初步诊断可能为脑血管意外、窒息或急性心肌梗死。
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已排除他杀可能,不构成刑事案件。
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亡。2024年7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张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以及这些定义在工伤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一、“视同工伤”的严格适用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张某虽在公司停车场内死亡,且时间属于其通常前往公司的时间段,但因尚未下车进入实际工作岗位,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条件。法院强调,“视同工伤”条款虽不要求伤害因工作原因导致,但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项严格条件。
二、“工作时间”与“到岗时间”的区分
“工作时间”应理解为职工实际从事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段,而非单纯到达单位的时间。本案中,张某虽提前到达公司,但并未实际开始工作,因此其到岗时间不能等同于工作时间。法院认为,将到岗时间直接认定为工作时间,属于对“工作时间”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三、“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的区别
“工作岗位”不仅指职工从事具体工作的物理位置,还包括与该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区域。本案中,停车场虽属于公司厂区范围,但并非张某的实际工作岗位。法院指出,“工作岗位”是一个包含工作内容与工作场所双重内涵的概念,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单纯空间意义上的“工作场所”。
四、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应严格把握立法文义与体系逻辑,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解释,不宜作过于宽泛的扩张解释。对视同工伤情形的严格适用,有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这一立场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的平衡考量。
综上所述,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涵义。对劳动者而言,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内涵,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则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同时,本案也彰显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以及尊重立法原意的重要性,为今后类似工伤认定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
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提交信息
电话
短信
微信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