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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方臣律师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间,被告人孟某作为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伙同公司股东及董事长杨某、股东及总经理陶某、股东及副总经理章某等人(均已判决),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为使本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法接受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及河北省向社会群众公开代理销售上述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原始股股权,已查明共计销售未上市原始股6000余万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孟某后被抓获归案。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至9年。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非法经营数额2亿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是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笔者通过会见、阅卷,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孟某是被动的挂名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一是孟某未实际出资,股东身份为法定代表人,是因其专业技能突出而赠与的干股形成,对该公司无实际控制权。二是其未参与代理西安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的考察、谈判和决策。三是未参与该公司非法销售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行为。四是只负责使用该公司资金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按照指令开展股票交易知识培训,与其他股东相比获利(分红)最少。
2.孟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建议适用缓刑;其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孟某主动退赔全部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量刑上应当给其以更大优惠。并且孟某还就分公司股东杜某的情况进行举报,具有立功表现,也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孟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且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笔者请求法庭,应遵循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充分考虑孟某的从犯地位、认罪态度、退赃情节、立功表现等情节,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试点)对其作轻缓处理。在对孟某具体裁量刑罚时,建议法院判处孟某缓刑,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合议庭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检察院六至九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虽然一审判决未对孟某适用缓刑,但本案辩护效果显著,被告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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